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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城市地質工作的指導意見(一)
- 分類:技術文獻
- 作者:山川
- 發布時間:2024-07-05 11:44:23
國土資發〔2017〕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新型城鎮化的決策部署,統籌城市地上、地下建設,加強城市地質調查,發揮地質工作在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新優勢,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適應把握**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和新型城鎮化目標任務,全面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拓展地質工作領域,創新技術、產品和服務,補齊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的地質工作短板,拓展城鎮化發展新空間,開辟城鎮化建設新資源,構建城市資源環境安全新體系,推動新型城鎮化綠色、低碳、循環、安全、集約、智慧發展。
(二)總體目標。到2020年,完成城市地質調查示范,基本形成與新型城鎮化發展相適應的現代地質工作體系,基本建立城市地質資源環境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制度體系,探索形成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系統化、產業化、綠色化開發利用模式。到2025年,實現地級以上城市地質工作全覆蓋,建立系統完備的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制度,基本構建地質工作與新型城鎮化發展深度融合的體制機制,地質工作服務保障更加有力,創新**作用更加凸顯。

二、全面加強城市地質基礎工作
(三)創新城市地質工作理念技術方法。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強化大資源、大環境、大數據理念,建立城市地質調查標準體系,對城市地質資源、環境、空間、權屬等進行全面調查,強化科技創新**,加強多參數多目標綜合調查、動態監測和地下空間、資源產業化開發示范,提升地質工作服務能力和水平。
(四)分類推進城市地質調查。開展省會城市和大城市多要素地質調查,構建三維地質結構模型、資源環境監測預警網絡、地質信息決策支撐平臺,形成地質標準化服務產品體系。開展城鎮群基礎性綜合地質填圖,全面摸清區域資源環境和災害等重大問題,緊密圍繞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綜合評價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空間開發適宜性,支撐城鎮群空間規劃、重大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引導發展特色優質產業,促進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合理布局。
(五)建設城市地質大數據共享平臺。健全完善地下感知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誰利用誰監測、開發監測同步的原則,落實地下空間開發主體監測義務,加強對溫度、應力、變形等地下資源環境狀態和設施安全的監測。創新信息資料匯交共享和動態更新機制,開展地質資料專題服務和定制服務,推進地質調查、工程勘察、地質環境監測、重大工程運營監測等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管理。做好試點示范,改革地質資料管理制度,推動地質資料管理向市縣延伸。以城市為單元,在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的框架下,建設城市地下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推進地下空間資源信息與基礎地理、遙感、土地、地質礦產、地質環境、不動產、規劃管理等信息資源整合和共享,并與國土資源管理主流程有機融合。

三、主動服務城市開發建設
(六)增強國土空間開發的適宜性。以城市地質調查成果為基礎,開展以地質資源、環境、生態、安全及土地利用等為主要內容的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合理確定生態功能保障基線、環境質量安全底線、自然資源利用上線,優化國土空間開發布局,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等空間規劃,促進城市的開發建設與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相協調,加快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及生活方式。
(七)發揮地質調查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中的先導性作用。以地質調查為基礎,科學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并納入土地利用規劃,與相關空間性規劃做好銜接。探索實行地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堅持公共利益優先,對規劃確定的公共安全、人防工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途空間實行優先控制和嚴格保護。按照“可持續消費和生產”(SCP)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地下空間資源的商業性開發和地熱等礦產資源的開發,加強對深層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的戰略儲備和保護。
(八)實行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激勵政策。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出讓方式。對于國防、人防、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使用地下建設用地的,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鼓勵工業、倉儲、商業等經營性項目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激勵原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結合城市更新改造進行地下空間再開發。完善地下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促進地下空間依法有序開發利用。各地要完善制度,創新方法,標準先行,依法開展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登記,保障使用權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